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铭诉李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921号原告邹某,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慧敏,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2009年2月13日,原被告双方于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2、3款约定,位于东城区××大街×号×园×座×室产权归女方所有(产权证开发商正在办理中,待产权证办下来后男方及时协助女方办理名称变更手续);男方负责交清×园×座×室银行剩余按揭款,对外出租的收入归女方所有。现房屋产权证已下达,被告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号楼×层×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查,东城区×大街×号×号楼×层×号房屋作为执行标的已被法院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邹某要求判令东城区×大街×号×号楼×层×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条件系该房屋具备处分条件。现该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在另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该房屋作为执行标的已被法院查封,房屋查封期间冻结过户手续的办理,且面临被执行处分的风险。故此,现诉争房���不具备办理过户手续并确认房屋权属的条件,原告邹某提起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世跃代理审判员  王诗瑶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