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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866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章永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晓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