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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储霞、官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英,储霞,官奎,官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保16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英,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储霞,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原债务人官德益(已故)之妻。被执行人:官奎,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官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王玉英诉被执行人储霞、官奎、官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英向本院申请对原债务人官德益(已故)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官德益名下(已故,原债务人)的宁国市台客隆广场3幢1单元602室房屋中价值90000元部分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骏(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