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礼长与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礼长,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256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礼长,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卢俊林,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礼长与被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朱礼长死亡,其近亲属均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庆龙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