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平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建平、魏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建平,魏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平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培栋、何荣,系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汪建平(小名汪平),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魏绍英,贵州平坝人。申请执行人平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汪建平、魏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汪建平所有的位于平坝区(原平坝县城关镇)天马路,房屋产权证号为“平房权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64.97平方米,与齐妻魏绍英共同共有)房屋一栋。经过三次拍卖,一次变卖程序,该房产未能处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接受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执字第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4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4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