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绍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990号罪犯梁绍成,现在广西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百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绍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绍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58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绍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绍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5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56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绍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绍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绍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59.41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和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绍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绍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绍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