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6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成恩、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成恩,高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6952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负责人岳鹰,行长。 委托代理人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高敏,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1936元;保全费1413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