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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唐金华与王衍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华,王衍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156号申请执行人唐金华,女,194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衍孝,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唐金华诉被告王衍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王衍孝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唐金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衍孝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唐金华人民币20000元,余款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衍孝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海浒新村XXX号XXX室房地产一套。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