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世福因排除妨碍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世福,曹桂珍,曹世凯,孙亚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世福,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世凯(已故),男,1936年6月4日出生。一审原告:曹桂珍,女,193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一审被告:孙亚芬,女,出生日期不详,系曹世福之妻。再审申请人曹世福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世福申请再审称:庭审中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该空地的使用权归谁所有。空地使用权,法院认为不是其调整范围,双方可向有关部分申请解决。既然承认双方焦点是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法院还判做通道?2009年前空地一直耕种,从没做过通道,有证人出庭作证。请求详细调查案情,还原事实真相,给予公平、公正判决。本院认为,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所涉“空地”为通道,故曹世福在此通道堆放石头,影响他人通行,理应清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对曹世福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曹世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世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学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