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578号原告孙xx,女,1988年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冯xx,男,1984年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以与被告冯xx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