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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578号原告孙xx,女,1988年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冯xx,男,1984年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以与被告冯xx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