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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某甲、杨某与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杨某,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466号原告:周某甲,农民。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周某乙,农民。原告周某甲、杨某诉被告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