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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开成犯绑架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43号罪犯王开成(又名王开会、乳名瑶瑶),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8)枣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开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起至2027年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开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开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开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开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开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