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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楚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宁座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楚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宁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上楚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宁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89826.96元,违约金82954元,律师费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坐落于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XXX号XXX幢房地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而一时无法变现,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付款协议。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