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二辉申请执行李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辉,李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二辉,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24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187.5元(其中包含本金30000元、利息2500元、诉讼费337.5元、执行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荣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