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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二辉申请执行李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辉,李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二辉,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24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187.5元(其中包含本金30000元、利息2500元、诉讼费337.5元、执行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荣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