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振兴与刘敬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兴,刘敬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863号原告刘振兴,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刘敬全,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兴诉被告刘敬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给付货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兴承担。审判员 谢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