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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96号之二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委托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3732.25元,执行费14637.32元。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均无存款记录,车管所无车辆信息,房产局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蒲梦兵审判员 艾海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婉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