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乌云达日申请执行海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达日,阿荣(阿荣娜)、又名海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61号申请人乌云达日,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阿荣(阿荣娜)、又名海淑梅,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乌云达日诉被告海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乌云达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淑梅已给付本金1200元,因被执行人海淑梅无固定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留了海淑梅丈夫宝音乌力吉的工资,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