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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信力鞋材有限公司、吴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信力鞋材有限公司,吴克,胡海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信力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丰门凤凰山下。法定代表人:王友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克,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胡海叶,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信力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克、胡海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克、胡海叶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