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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23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