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620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77年,汉族,民勤县人。被告李某,女,生于1976年,汉族,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