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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620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77年,汉族,民勤县人。被告李某,女,生于1976年,汉族,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