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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嘉兴猛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广大纸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猛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广大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3民催8号申请人:嘉兴猛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御茶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谢尔尼,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杭州富阳广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环山乡环联村。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凯芳。申请人嘉兴猛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载:票号3100005126133136、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布利杰合成革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永泰安合成革有限公司、背书人福建永泰安合成革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嘉兴猛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富阳广大纸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嘉兴猛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婷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