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彬先与王金良、高桂(贵)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先,王金良,高桂(贵)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王彬先。被告王金良。被告高桂(贵)彩。原告王彬先与被告王金良、高桂(贵)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槐聪独任审判,后于2015年12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彬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良、高桂(贵)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彬先诉称,2011年7月28日、8月25日,被告王金良因需用钱给工人发工资,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高桂(贵)彩在偿还了6000元之后便不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金良未答辩,未应诉。被告高桂(贵)彩未答辩,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被告王金良、高桂(贵)彩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使用期限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并约定了违约金。2011年8月25日,被告王金良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六天内还清。审理过程中,关于本案借款的过程,原告陈述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6日,被告王金良找到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给工人发工资,7月28日,原告将现金20000元交付给二被告后,二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其中被告高桂(贵)彩的签字系由被告王金良所为,被告高桂(贵)彩在其签名处捺印确认。2011年8月25日,被告王金良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王金良出具了借款合同。诉讼中,原告主张高桂彩与高贵彩系同一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两笔借款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关于利息,原告主张2011年7月28日的借款利息,按月息2%自2011年7月29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扣除被告高桂(贵)彩于2013年4月13日偿还的利息6000元后,现主张利息15000元。原告申请证人罗炳青、高培荣出庭作证,证明原告自借款后至起诉前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证人证言、诸城市舜王街道卜落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对上述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月息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2011年7月28日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期内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利息应自2011年10月28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依此计算的数额应为19826.67元(20000元×2%×49个月+20000元×2%÷30天×17天),扣除原告认可被告高桂(贵)彩已偿还的6000元,利息应为13826.67元。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开庭审理时,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良、高桂(贵)彩偿还原告王彬先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382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彬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185元,由被告王金良、高桂(贵)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庆审 判 员 张槐聪人民陪审员 赵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