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曰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曰国,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谢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曰国,男,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执行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曰国、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曰国名下的汽车一辆,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