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016号原告:付某某,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邢某某,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