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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016号原告:付某某,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邢某某,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