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海生与李国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生,李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9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生。被执行人李国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生与被执行人李国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国旗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