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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潇翔,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辉、孔繁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山燕妮审 判 员  杨 霖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