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磊、陈卫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磊,陈卫,杨新,赵明,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财保16号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磊。被申请人陈卫。被申请人杨新。被申请人赵明。被申请人陈丽。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赵磊、、陈卫、杨新、赵明、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磊、、陈卫、杨新、赵明、陈丽的财产在1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磊、、陈卫、杨新、赵明、陈丽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长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