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孟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终43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沪0113刑初547号刑事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孟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撤回上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刑初5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姣莹审 判 员 王 潮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