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2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委托代理人李红玉,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未对购买诉争房屋首付款10000元进行处理,属于漏判,应查明该款来源,根据其财产性质进行处理;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自���出卖诉争房产,如果属真实处分,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3765号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