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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劳务人员。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房屋在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与大通支路交口非法开设一无名诊所,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12日两次对被告人刘某处以警告、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两次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2016年3月19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再次发现被告人刘某仍在该诊所擅自为患者输液。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与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当场将正在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同时查获诊所内使用的药品4箱,药品箱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局现场处罚决定书、笔录、辨认、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罚没收入票据、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且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查获被告人刘某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四箱、药箱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世娥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