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胡成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成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77号罪犯胡成兰,女,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2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锡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成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刑期至2022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2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成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胡成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胡成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成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成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