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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文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7执58号申请执行人文某,农民。被执行人胡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胡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某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李 权审判员  谢良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雷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