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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040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夏正文,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毛某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