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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安生、侯福平等与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生,侯福平,赵午锡,赵某甲,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843号原告赵安生,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务农。原告侯福平,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务农,系赵安生之妻。原告赵午锡,男,汉族,1996年9月8日出生,学生,系赵安生之长子。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安生,系原告赵某甲父亲。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顺利,漯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负责人赵社论,社居委主任。被告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负责人赵群平,该组组长。原告赵某乙、侯福平、赵午锡、赵某甲诉被告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乙、侯福平、赵午锡、赵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乙、侯福平、赵午锡、赵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乙、侯福平、赵午锡、赵某甲撤回对被告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郾城区沙北街道董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乙、侯福平、赵午锡、赵某甲承担。审判员  蔡桂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