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桂海、贺素珍、李辉诉被告杨祝保、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海,李辉,杨祝保,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085号原告陈桂海,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原告贺素珍,女,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辉,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祝保,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海、贺素珍、李辉诉被告杨祝保、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海、贺素珍、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陈桂海、贺素珍、李辉承担。审判员 吴钟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