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蔡甸执字第005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国桥与湖北御金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补偿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桥,湖北御金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双桥,雷维飞,胡鑫,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蔡甸执字第00519-1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桥。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双桥。被执行人雷维飞。被执行人胡鑫。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桥与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双桥、雷维飞、胡鑫、湖北御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2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收购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湖北御金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资产收购补偿金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