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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王子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王子棒,张在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子棒,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在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与被执行人王子棒、张在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子棒、张在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子棒、张在锦银行存款2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81×××31,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