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民初430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某,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江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汉宗、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陈某X;××××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陈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乙。现三人已独立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2007年原告外出务工,自2012年3月起,原、被告双方已分居生活。2015年7月,原告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撤回起诉,平果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5日作出(2015)平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感情和睦。原告外出务工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其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黄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平果县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证据二、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依据原告的举证及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有关证据分析和确认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该两份证据客观、真实,且被告对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原告的举证及本院的核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自由恋爱后于××××年××月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女,取名陈某X;××××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陈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自2015年6月起至今,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2015年7月,原告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撤回起诉,平果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5日作出(2015)平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3年在平果县××号建成单间水泥砖结构楼房一栋。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分割该房产。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5年6月起分居生活,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不同意调解且坚持要求离婚,由此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放弃分割平果县××号建成单间水泥砖结构楼房一栋,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依法准予。被告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举证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坐落于平果县XX号一开间二层砖混结构楼房一栋归被告陈某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蓝江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碧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