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树全与卢德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全,卢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高树全,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卢德利,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明光市。高树全申请执行卢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