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经留与宋丰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经留,宋丰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509号原告:徐经留,男,1949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守成,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丰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农民,住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经留与被告宋丰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宋丰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敏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定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