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王小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被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王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书,一、被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521.47元及利息11014.07元、滞纳金326.07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1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66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嘉审 判 员  陈文戈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嘉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