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1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熊萍诉丁建梅、邹丽、张昌盛、邹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萍,邹丽,丁建梅,张昌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312-3号原告熊萍,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张益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丽,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樊剑,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浩,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梅,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张昌盛,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受理原告熊萍诉被告邹丽、丁建梅、张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丁建梅、张昌盛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熊萍诉被告邹丽、丁建梅、张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