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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85号原告:吴某。被告:叶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叶以勒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一年多后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原告因为被告赌博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未到庭,本院以(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双方仍未和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