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334号原告:祝某某,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志宽,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6年4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