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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334号原告:祝某某,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志宽,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6年4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