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玉明、常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玉明,常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026号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99-2-27-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144-X。法定代表人张道全,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贵林,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玉明,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常占,性别不详,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玉明、常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