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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淑艳与宋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艳,宋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艳,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宋为民,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王淑艳申请执行宋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内2201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淑艳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淑艳与被执行人宋为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宋为民未受偿金额为197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5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宋为民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王淑艳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