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静生与周喜兵、孙晓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生,周喜兵,孙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周静生,男,住本市。被执行人周喜兵,男,住本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孙晓彬,男,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喜兵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