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徐烽、杨建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烽,杨建秀,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徐烽,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杨建秀,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李爱国,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烽与被执行人杨建秀、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49000.0元,承担执行费63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