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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胡佑祥与庄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佑祥,庄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104民初211号 原告胡佑祥,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樊军信,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建,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佑祥与被告庄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佑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佑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胡佑祥承担。 审判员  徐学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博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