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胡佑祥与庄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佑祥,庄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104民初211号 原告胡佑祥,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樊军信,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建,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佑祥与被告庄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佑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佑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胡佑祥承担。 审判员 徐学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博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