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290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马某甲,男,1978年6月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夏天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1日生育一女马某乙。婚后,原告在家庭生活的各方面都得不到被告及公婆的尊重和信任,经常招致谩骂,尤其是原告一旦在经济方面与被告发生口角,公婆就会肆意谩骂原告是外地人,与被告结婚是有利所图。被告对原告猜忌心很重,原告出国旅游需要房产复印件,被告也不愿意提供给原告。2015年9月,原告离家居住,双方分居。原告认为,自己在婚后长期得不到原告的信任和关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马某甲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婚后,原告经常与其他异性在手机上聊天,内容暧昧。女儿出生之前,原告不工作也很少做家务,家庭经济完全依靠被告一个人的收入来维持,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争吵之后原告还曾两次离家出走。原告陈述得不到公婆的尊重,但事实上是原告在背后给婆婆起绰号,进出家门从不和公婆打招呼,根本不尊重和孝敬公婆。2015年9月,原告再次离家,双方开始分居。被告表示,虽然双方感情不睦,但考虑到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是很大地伤害,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亲友介绍相识,同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1日生育一女马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与公婆也关系不睦,导致夫妻关系日渐疏远。2015年9月,原告离家居住,双方正式分居。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摘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的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为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与公婆也有嫌隙,但鉴于上述矛盾非根本性的矛盾,而原、被告的孩子还很年幼,双方应该通过加强交流沟通来缓解彼此关系,现被告已表示希望维系家庭完整,原告也应珍惜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吴某某已预缴),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